1. 我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已使用“一照一码”执照,然而在分局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的时候,分局用18位的社会信用代码证,无法查到我公司的登记信息,请问这该怎么办?
企业新办或者变更后成为一照一码户,企业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CTAIS进行新办确认或者变更确认后才能导入成功。如果在CTAIS中查询不到企业信息,请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是否进行“确认”操作。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新办或者变更后两天内可以在CTAIS中进行确认,即导入成功可以查询。
2. 我公司10月份办理变更手续取得“一照一码”,然而还有一些之前取得的开具老税号的海关缴款书没认证,请问这部分海关缴款书是否还能认证抵扣?
已办理变更手续的纳税人取得老税号的海关缴款书,以变更后的税号进入系统,在系统用新税号录入(不录缴款书上的旧税号)。录入的信息经国家税务总局比对相符,并符合其他增值税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
3. 新客户需要查验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原盖有一般纳税人章的税务登记证在领取“一照一码”时已被收走,需要在新的营业执照上盖一般纳税人章吗?
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4. 我公司10月份办理变更手续取得“一照一码”, VPDN是用老税号开通的,现在用15位老税号登陆网上申报页面还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与电信公司协商,已办理变更的企业在2015年年底前先使用老纳税人识别号进入申报,2016年以后使用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申报。
5. 我公司因发生变更已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现在要取得专票,要求销售方开具专票时应该开具老税号还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开具和取得发票都应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 现在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我公司原来的税务登记证是否需马上去办理换证?
如无任何登记信息变更,原税务登记证可使用至2017年12月底。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为过渡期,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7. 更换“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后,是否直接使用新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省局《VPDN账号调整的通知》,企业换发“五证合一”营业执照,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后续事项,之后不需要再到电信营业厅进行VPDN账号变更操作,系统会自动更新。新VPDN账号在变更后的次日生效,且密码与原账号密码相同,而在新账号生效前,老账号仍可使用。对于在2016年1月1日前已经变更了税号的企业,2016年请使用新账号登陆VPDN。如有问题,请联系VPDN电话4008012366。
8. 更换“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后,纳税人尚存在发票结存信息,该如何处理?
分三种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使用税控发票的纳税人,应将未开发票做退票操作,并做非征期抄税操作;或直接将未开发票作“作废”处理;对已开发票,应打印清单并验旧。
二是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技术公司已经事先在后台进行维护,纳税人只需打印已开发票验旧信息传递单并进行验旧操作,剩余未开发票将直接转入新税号继续使用。
三是对使用手工发票或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原结存发票。
四是对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9号)等文件的规定,在缴销限期未满之前对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套印原发票专用章的冠名机打发票,纳税人应在开票时在票面中打印“五证合一”的新税号,便于受票方查询验证。
9. 使用金税盘的纳税人,在办理“五证合一”变更时进行了变更发行,开票时税控开票软件提示“纳税人识别号与底层不匹配”,导致无法登陆开票,该如何处理?
导致如题所述问题的原因是,变更后金税盘写入的税号和原来的不一致,致使纳税人无法登陆和操作开票软件。纳税人需要联系技术服务单位,重新安装开票软件后问题即可解决。
10. 使用金税盘的纳税人,“五证合一”变更时进行了变更发行,重新安装软件后,提示“证书税号与发行税号不一致”,导致无法登陆开票,该如何处理?
出现如题所述提示,一般是因为税务机关在做变更发行时没有重签证书。纳税人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原证书,并新办证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