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公司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今年购进了一台价值50万元的设备用于研发和生产,请问该设备的相关支出费用是否可以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
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由于贵公司购进的设备既用于研发又用于生产,不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不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因此,该设备的相关支出费用不得作为研发费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2. 我公司是已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今年因发展需要,撤消境外办事处,并出售当时购置用于办公的房产,取得一笔数额较大的境外收入,请问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并入企业收入按1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视情况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因此,若高新技术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该笔收入可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该笔境外所得致使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下,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当年不再享受15%的优惠税率,全部所得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请问享受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如何计算企业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相关指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 我公司上一年度经济效益较好,不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条件,但今年市场经营情况欠佳,预计可能符合小微企业标准,请问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先行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先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同时该文件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5. 我公司符合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虽第三季度累计利润超过了20万元,但全年预计应不会超过30万元,所以目前享受了5%的减征优惠,听说最近国家扩大了优惠范围,请问具体规定是什么,应如何操作?
公司可分段计算享受优惠政策。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6. 我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2015年预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请问今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7. 我公司本月签订了一笔技术转让合同,将部分专利技术作为独占许可转让给其他公司使用,请问这部分收入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减免?
应视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因而,贵公司转让的专利技术如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减免。
8. 我公司为化工企业,现委托某高校研究所进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请问委托开发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9. 我公司有专设研发部门,然而部分研究开发项目有外聘人员参与,请问该部分支付的劳务费用是否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10. 我公司主要从事婚姻介绍服务,在2016年4月30日前一直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请问营改增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到国税机关办理税收优惠的备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2016年4月30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仍可按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试点纳税人已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或审批手续的减免税事项,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无需另行办理增值税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