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我公司因会计工作失误,在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请问是否可以追溯享受优惠?
不可以追溯享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因此2014年度可享受而未享受的研发费用不得追溯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
12. 请问我公司发生的与研发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在规定限额内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13. 我公司从事机械制造,2015年7月购进了一台设备,因会计疏忽未及时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可以在4季度申报时一次性享受吗?
可以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或者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七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纳税年度。企业2015年前3季度按本公告规定未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可将前3季度应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或者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14. 公司筹办期的开办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5.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可以计入筹办费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16.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注: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7. 对企业发生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18. 我公司于2011年下半年在杭州注册成立,2015年以前已经亏损的以后年度盈利是否可以弥补?企业成立至15年年底的亏损是否要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才可以在以后年度弥补?此外,如需对以前年度的申报表进行调整,涉及2011年-2014年的,如何处理?
经变更手续后,一般而言其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就可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也就是说,贵公司2015年度汇算清缴应就整个年度所得汇算清缴,其以前年度的亏损可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不得超过5年。为了减少企业的涉税风险,企业可以在弥补亏损年度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税务鉴证报告。
如需对以前年度的申报表进行调整,应根据具体的需调整项目来分别调整年度报表的附表及主表,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补充申报,并结清应补退税款。
19. 我公司为全体职工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这些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视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贵公司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 我单位是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可是在申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为什么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单》中无法选择“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原因是单位的税务登记信息有些项目与此表的取值不匹配,单位需联系税务机关对相应的信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